保险公司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了吗?

去年我买了一份电话营销商业三者险。当时电话营销员只是询问了车辆及驾驶人基本情况,对于免责条款等未有任何提及。商业三者险保单正面除有保险人基本信息外,还有如下文字:
特别约定(本部分内容为后打印内容):(1)收到本保单请立即核对,如无疑义,即视为同意合同条款及约定的内容。本保险适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并已附条款一份。(2)本保单使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3)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性运输或租赁活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不负责赔偿。(4)无其它特别约定。
明示告知:(本部分为格式内容)
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
请问这就算保险公司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了吗?
我的车于9月28日发生伤人交通事故,医疗费用得花三万余元。交强险肯定是不够用了。我到保险公司咨询,他们以我的车辆拖审为由拒赔(我的车因故拖审了一个多月,现在已经审车)。请问如果我以“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明确告知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胜诉吗?


补充提问:
根据上面内容,请问各位专家,他们的免责条款能够生效吗?谢谢各位专家。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10-24-状态:未解决]
陈志超律师的解答:

保险合同生效了保险公司就得按合同履行义务,与拖审无关,关键看你们的保险合同是否在事故发生前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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