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不构成犯罪而被释放的问题
我们几个朋友开始因为涉嫌结伙作案,被分局扔到看守所,在第36天的时候被释放。
释放证确是这样写的:某年某月某日某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事拘留,(某年某月某日 至 某年某月某日)。现因不构成犯罪予某年某月某日释放。
注:(在看守所里面30天左右的时候检察院批捕科的已经来做了笔录了,检察院来后的第二天分局的又来了一次,过后第6天就被释放了)
我想请问一下这代表什么意思??
这是属于检察院不予同意逮捕,才释放的吗?
公安机关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可以把我们放了后在做补充侦查?
请问补充侦查用通俗点的话说是什么意思?
我朋友他们还有可能被收监回去吗?
像这种程序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才会收监?
不构成犯罪时什么意思?代表什么?
补充提问:
但是现在,我一个取保的朋友被抓了,还是因为同一个事情。
一共10多个人,一半取保的,一半无罪释放的,为什么偏偏抓我朋友一个人?
而且以前是区检察院办案,现在确移交到了市检查院。
那么对别的无罪释放的人有什么影响吗?
还有我朋友的命运是否不太乐观啊?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10-30-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