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时效

律师你好,我有些问题想咨询您,父亲69年去世,母亲79年去世,留下房屋4间,母亲口头遗嘱,房屋由我和大哥二人继承,我们姐弟共有4人,大姐与62年出嫁,小妹76年出嫁,大哥1980年去外地工作,房屋一直由我居住管理,,2007年,由于道路修通,房屋价值增值,2009年4月我与大哥签订了购房协议将大哥名下俩间买了来,2010年,大姐和小妹提出对4间房子的继承要求,我们以继承诉讼时效进行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我们以时效抗辩怎么办?我2009年在网上咨询了很多律师,看了一些案例,都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回答说是大姐小妹能分割四间瓦房,是析产。。。。。。,让我困惑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2008年12月将《民通意见》第177条废止了,现在这个案子以物权法103条来判各占四分之一共有应用此条是否正确 谢谢指点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0-11-01-状态:未解决]
陈志超律师的解答:

法院判得有道理,因你父母亲去逝后你们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遗产继承分割,因此如果你不能证明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你们兄弟姐妹四人有平等继承权,她们没有表示拒绝继承即视为默认继承,继承行为是死因行为,因死亡而自然发生,你们现在的纠纷实际上因析产而产生的物权纠纷,而不是继承权纠纷,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我咨询陈志超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长沙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陈志超律师 > 陈志超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