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咨询

我在一私营单位工作近11年,属中层管理岗位,2011年1月底,因家人住院请假近10天,单位安排岗位别人代理,我于2月初到岗,一直未安排具体工作。11年来,单位只签一次合同,但没有发放到本人一份,且一直未享受国家法定假、工休,每年只给15天带薪年假,请问,我主动辞职,可否要求赔偿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2-18-状态:未解决]
陈志超律师的解答:

请详询律师,说明用人单位是否有违规之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有以上情形你主动辞职可以要求补偿,否则你主动辞职,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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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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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股份转让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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