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维权?
2004年88万元收购镇政府一个企业(4人合伙),2010年被镇政府以460元回购,四人中一人为法人代表(其他三人为股东,已签内部协议),由于法人代表因个人原因(高利贷)欠外面600多万,债主纷纷到政府请求代扣,导致政府拒绝付款,而我们是股东,按股份10%就因分配50万(不考虑费税),我们认为欠款是他个人行为,与我们无关,政府不应扣着我们钱不给,请问我们三人该怎么办?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2-22-状态:未解决]
陈志超律师的解答:
如果是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债务你们没有义务还,可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