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30 16:52:56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4日,邹城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年轻的被保险人郑某驾驶摩托车时因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郑某父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给付其父母保险赔偿金2万元。
据介绍,郑某生前系邹城市某
厂职工。2006年5月28日,该厂与邹城市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以郑某等17名职工为受益人、每人保险金额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的意外伤害定额保险合同。工厂作为投保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每份100元总计1700元的保费,提交了被保险人的名单复印件,但没有在保险合同上签字盖章,17名被保险人也未签字盖章。之后,保险公司将合同送给厂方一份,但没有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保险公司拒赔的几种情形向厂方解释说明,在投保人声明栏落款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未签字。
2006年11月13日,郑某驾驶摩托车外出,遭遇交通事故后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无证驾驶属违法行驶,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郑某的父母认为单位已为其儿子办理了保险,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受理了申请,出具了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认为郑某违法驾驶造成死亡,符合保险条款免责规定,不予赔偿。郑某的父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有效合同,原告作为被保险人郑某的继承人,有向被告追偿郑某死亡保险金的权利,被告负有赔偿的义务。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公司以符合免责条款为由拒付原告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