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订劳动合同,走时不按标准结工资

请问我在一家私人汽车修理厂工作,刚过厂时说的第一个月先拿1500后面看情况再加,而我现在做满2个多月的时候给厂里说不做了老板却说第二个月只能给我1000元,我问原因他说我做的事只能给1000元,但提前又没给我说过,请问有什么解决的办法没啊!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1-05-08-状态:未解决]
严亨春律师的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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