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

律师:
您们好!
现在我要离婚了但财产不知如何分配特向您请教!
事情是这样的:我和他结婚三年了,无房产也无小孩快。结婚时他家给了三万元的彩礼,另外给了一万元买衣服办嫁妆,还给八千我父母办酒席,现在我们要离婚了他硬说有48000元的彩礼要拿来分。现在他手中还有四万元他说这是他挣得不管我的事!为了这个婚姻,他家把我的工作骗没了,生活中也像防贼样的防着我,重来不把一分钱放入我手中用,即使我小产生病了要钱看病他也是给三百给他母亲拿着,要他母亲和我一起去,他母亲不去他就说不看就算了!现在他有突然告诉我说他有乙肝,说不能生气不能乱用钱,想到刚结婚时他和我吵着要我一人去体检,我去了,婚姻生活中经常半夜三更的背着我和他父母打电话,我听我父母的话忍着了,现在又弄出个乙肝病来而且还不让我知道具体的病情,我说拿钱出来看病,但他和他的家人对此事也是不理,还打电话到我家(正好我接到的电话)威胁说:死了要找个陪葬的,不许我对任何人说出他有乙肝病,否则就去告我侵犯隐私,我简直崩溃了!我要他给我一个交代为什么这样,我一个女孩想好好过日子就这样难吗?然而他说我无理取闹,便起诉离婚! 这样的情况我能为自己讨回个公道吗?我们的财产又是该怎么分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1-05-27-状态:未解决]
严亨春律师的解答: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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