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我余2011年2月一日和一单位承租了一门市。当时单位里的职工拿来盖有单位公章的合同在我承租的门市拿了门市租金25000元但是没有给我开具收据 。我于今年9月20日去单位问要发票时得知我的钱并没有入账而入的是上一承租人的名字切数目是20000而且单位的门市负责人说合同不是他签订的。这份合同是假的他不承认只成认上一承租人,当时并告知我房屋将要被拆迁叫我另外找门市(我的合同签订一年)明年合同到期单位要收回
请问这合同具有合法性吗如果没有是不是构成合同欺骗呢我能不能得到赔偿吗

谢谢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1-10-27-状态:未解决]
严亨春律师的解答:

租赁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单位职工盖有单位公章的合同用来签订合同,是表见代理,应当是有效,你有收条,应当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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