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两年多,前天听女儿讲,她爸对她说要来争一半房产

我们是2009年6月16日到当地嘉陵区民政局协议离的婚,之前口头协议过多次,这商品房是给女儿的(今年才满16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是我本人的一个名字,房子是2004年6月份买的,因为当时他正处于不争气的阶段,家里所有的亲人都劝我买房,给他增加压力,也好让他争个气,收收心。2002年开始到2009年离婚之日,我们磨合了7年,这期间我身心疲惫。协议书上写明此房产归我,和女儿共有。2010年11月份我去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婚前房产公证书,也即声明书,以便将来自己再婚。本人没工作,在小区旁打工维持母女俩日常生活,日子过得很艰难。当时协议书上写明(他之前就承诺过的)每个月支付女儿生活费800元,一直到女儿18岁,可事实上只给了一年,这一年里本人向对方要生活费时那个难度莫法形容。后来我们就没再向对方要了,以后的日子里经济周转困难时我就向娘家姊妹借。之前买房、购置生意方面的投入陆续已向娘家借钱累计到八万元(这数字离婚时他也知道的详数),协议书上写明一切债权债务由对方承担,离婚后与女方×××无任关系。导致离婚主要是对方以前烂赌背着我去借钱甚至是借高利贷及婚外情(第三者),对我的人身心伤害极深极深,7年期间里也曾想到过去死的念头,可每每至此想到我女儿,才打消此念头,对女儿的身心也是大大地伤害着。离婚事件对女儿的伤害是最大的。他现在的老婆就是在我们离婚之前早就在一起了的,离婚时前后他也说过多次我一个女人(没经济来源)带着孩子不容易,女儿视力很差,又是女孩子,这房子就给女儿,当时买房的初衷也是为了女儿。离婚当时有138个工业用氧的氧气瓶(新的买价600元一个)归他(当时协议书上没写上),他当时还在经营这生意,我们离婚证刚领到手,他们就正大光明双双进出并带回他老家见他家人,2010年5月1日就生了个儿子。 以前在娘家借的八万元一分都没还。我也没把他那里寄托啥希望,我想,就自己以后慢慢地还吧。我也还是理解他的,他现在还带着个小男孩,他现在的老婆比他小十六岁。情况大概就这样,望给与指点,我们母女俩心里好有个底,我们都不想让他得逞,谢谢,急 静候指教。我为了给女儿守护着本该女儿的切身利益,我会不顾一切的。
他们夫妻俩不断给我女儿灌输他们的想法,我女儿心里也明白的,回家都给我说了的。我没得生育能力了,万一我再婚,现在的婚前房产公证书有没有时效?女儿还小,我现在没打算过户给女儿的名字,想等她长大安家后,思想及行为等等都成熟了,再过户给她,这样好不好?谢谢给与解答,谢谢。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2-02-24-状态:未解决]
严亨春律师的解答:

1、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保留着男方置办房屋和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后,娶女方进门,婚后女方也多是在家操持家务,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一旦离婚,势必造成女方生活困难,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院 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笔者认为不应再适用。因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分割原则,从表面上看似乎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割正是为了达到事实上的平等。
  
  2、加强以调解为基础的原则。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把这一优良传统用以处理当前分割夫妻财产产生的纠纷,意义重大,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更为重要。这是因为目前处理这类纠纷法律滞后,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当前夫妻在分割财产时矛盾非常尖锐,一个案件审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也非常大。处理不及时或不恰当就会使双方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3、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如在涉股纠纷的审理中,股市行情瞬息万变,法院在及时控股之后,如果要等到案件审理完毕才分割股票,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失,但如果不控股又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隐匿财产。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从发挥财产经济效益出发,经双方当事人许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之下在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炒作行为,以取得股票的最佳经济效益。另外在分配股票的时候,也可以将股票判给具有一定股票知识、股市操作技巧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4、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例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处理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一样,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双方在分居期间经济独立且收益也没有用于家庭的日常消费,所以在分割时比例可以根据双方创造的财产多少而不同。

 5、竞价原则。在当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争执激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竞价原则,就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竞价应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进行,人民法院在竞价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和公正,并同时把竞价过程记录在案。竞价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并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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