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
我一朋友在2009年初向我借了三万元钱,并在借条中承诺于2009年底归还,但是到2011年底都未归还借款。本人于2011年12月30日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并通知于2012年3月15日开庭。但那朋友又在2012年2月初归还我一万元钱,我向其写下收条,并在收条里注明下欠的二万元钱一年内还清。可法庭在开庭时被告在未提供任何书面文书的时候缺席,法官告知我因为我又给被告写了收条的原因,要求我撤诉,我于是又写了撤诉申请。请问:
1、这样的情况,法庭处理是否恰当?当时能否缺席判决?
2、我当时起诉的时间是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了,现在诉讼时效是否会因我的撤诉而失去?
3、因为被告归还那一万元的时候,我给其出的收条中写明了下欠的二万元可在一年内还清,如果对方不还,且诉讼时效还有能再次起诉的时候我又凭什么起诉?谢谢!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2-03-16-状态:未解决]
严亨春律师的解答:
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你对原先的起诉标的双方重新进行了处分,形成了新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