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
本人是凉山州的人,原来是住的单位公房,后来政府征用了单位的公房用地,但另外给了一块地,让职工集资修建了住房,房产权属于私人所有,当职工住进去小区后,小区没有门卫室,只有原建房的建筑单位用钢筋焊的一道大门,守大门的是一个老头,住进来后,小区就有几个住户提出来说,叫这个老头每天早上晚上给我们开关一下大门,给这老头每月工资300元,每户出10元钱,当时我们小区有一百户人,我们也就答应了,后来就由本单位行文盖章,所以每家都是出了钱的,当然,工资只有这么一点点,小区发生了很多被偷盗的事情也没有怪罪这个门卫,后来工地搬走,守门的就另外请了本小区的一个近70岁的老太婆,几个月后,这几个出头收钱的说把这个老太婆升级为保安,工资加到八百元,外带给小区搞搞卫生,本人也没意见,但他们说加钱后这个每家10元的物管费不够,我说物管费不够可以加钱,但他们不这样加,他们叫我们有车的出停车费,每家每月出20元,因为收钱的这几家都没有车,也买不起车,所以出钱的就只有我们有车的二十几户,而且就算我们出了钱,小区财物照样被盗,但现在收停车费的人又出了文,盖有单位的公章,我想问一下,这个停车费我们该出吗?
现在是如果我不出停车费,他们不准我回家!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2-09-22-状态:未解决]
严亨春律师的解答:
根据原先的约定处理,约定交应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