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问题

我爸爸的亲弟弟结婚5年没有生育孩子,我奶奶在1992年无意中捡了一弃婴(女),准备给她的小儿子作养女,但小儿子(我爸爸的亲弟弟)不要,她就把孩子抚养到5岁,后来孩子上学了,由于我家在镇上离学校近,这个弃婴就到我家,在我父母的抚养下该弃婴已上大学,今年满18岁。叫我的父母为爸爸妈妈,叫我为哥哥,至今,但一直未办理收养或者抚养手续。现在的问题是:我结婚了准备再生育一个孩子(第一个孩子健康),我爱人是城镇居民,已30岁,是独生女,我也是城镇居民。请问我符合条件吗?如果我父母解除与该弃婴的事实收养关系后(仍然供养该弃婴读完大学),我是否符合再生育孩子的条件。
补充提问:
我家在四川成都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1-03-27-状态:未解决]
严亨春律师的解答: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我咨询严亨春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达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医疗事故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保险理赔 房产纠纷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严亨春律师 > 严亨春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