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说的男方“不去”,有如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共同约定去民政局离婚,在男方不去的情况下,无法离婚; (2)如果是你起诉到法院离婚,在男方不去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拘传,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