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合同法第236条,即使出租方没有做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只要出租方对你的继续居住行为没有异议的,视为原合同继续有效,更何况你与出租方已经达成了口头协议。
因此你们“以前合同”除了租赁期限变更为不定期外,合同继续有效并适用于新的租赁关系。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都可以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后解除合同。你所提到的“如果对方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一个月的房租作为赔偿”并不明确:(1)如果是指合同期限方面的违约,那么出租方只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之后就可以解除合同,并不需要向你赔偿。因为,本案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款有一个特殊性,其有效的前提条件是租赁合同必须为固定期限合同。若原租赁合同的违约条款约定:“一方在有效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一个月的租金”,在原合同转为不定期合同后,该违约条款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已经由1年转为不定期,即不存在固定的有效期,因此该违约条款已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条件,并不继续有效。(2)如果泛指所有的违约则要看出租方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
另外一个疑问:你房子是10月5日到期,而房东限你10月2日搬出,似乎是在一年租期内的行为?!如果真如此,出租方肯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