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因此若果该盗窃情节轻微,你全部退赃、退赔;投案自首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仅以违反治安行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