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概念释义

时间:2007-07-02 11:36:08    文章分类:保险法学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任何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当事人之一。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投保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自然人作为投保人有年龄方面的限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第二,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否则投保人不能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三,投保人应该履行交付保费的义务,无论是其为自己或为他人利益投保,均应履行此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
  (一)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二)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三)及时通知的义务。
  (四)提供证明、资料的义务。
  (五)对因自己违法行为而取得的赔偿或给付予以退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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