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抚养费
我于2006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轿车归男方,房子归女方,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1000元生活费,直至女儿大学毕业为止。以后有关费用双方重新协商。
但是,男方在离婚后即2007年1月、2月, 2010年年10月、2011年5月累计4个月未付抚养费,理由是:没有钱, 等有钱再给。孩子今年上大学,我跟他商量要他拿一些学费,他也说没有钱。
男方是退役军官,每个月固定收入4000多元,另外打工收入每月3000多。我是否可以起诉他?我是否可以要求抚养费从他工资里代扣?是否可以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
恳请律师指点为盼。谢谢!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1-08-08-状态:未解决]
刘兆才律师的解答:
你可依法诉讼主张你的诉求。抚养费对方应当承担,是否可以增加要看诉讼中的证据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