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我朋友他们家在2000年的时候先后从农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抵押物为集体土地,按当时的规定是不准许用集体土地作为抵押物,恰好当时我朋友他们家有个朋友在信用社做办公室主任,于是答应对方如果能贷下款来给对方买辆汽车,最后款贷了下来同时也给对方买了汽车。2008年的时候由于我朋友他们家没有还贷款利息,于是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在2009年的时候下了判决,并把当时的集体土地证做了冻结,并要求我朋友他们家返还利息和本金。请问按当时的规定集体土地是不可以抵押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违规操作,法院依据什么下了这种判决?作为我朋友家的被告方如何应变这场诉讼?如提起上诉的话是否会胜诉?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10-08-状态:未解决]
程洪波律师的解答: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五)款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设定抵押的,不知道你朋友家用来抵押是不是荒地,如果不是,则抵押协议(合同)无效,法院就不应对土地进行冻结。但是抵押协议无效不妨碍双方之间贷款协议(合同)的效力,你朋友应当依据贷款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由于他没有按时支付利息,信用社起诉要求返还本金、支付利息是合法的。虽然,当时信用社是存在违规,也只是在土地抵押方面。当然,信用社在贷款协议签订的过程存在一定过错,你朋友可以抓住对方过错尽量减少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