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醉驾法律责任总结

时间:2011-10-30 12:19:02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违法行为

驾驶车型

次数

法律责任

酒后驾车

机动车

初次

暂扣6个月驾驶证, 1000--2000元罚款。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吊销驾驶证,终生禁考驾驶证。

再次

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备注

酒后驾车被处罚,再次酒后驾车。

营运机动车

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车

机动车

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营运机动车车

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终生禁驾营运车。

备注

1、划分标准: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20--80毫克为酒后;80毫克及以上为醉酒。

2、此表从 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此外,“醉驾”入刑后的关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现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而在公务员招考中也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新规定的实施意味着公务员一旦因醉酒驾驶被拘役,就会丢了自己的铁饭碗。面对越来越热的公务员考试,有醉驾被判经历的大学生也将失去报考的机会,

  2、律师也成为本次新规出台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3、企事业单位职员可能被开除公职或解雇。《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凡因醉驾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会被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4、《中国***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外,因为在公务员招考规定中很明确,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报考。

    5、对升学就业等的影响,服兵役、入党、从事安保、航空招飞等,如因故意犯罪被记入本人档案,无法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将难通过政审。在考学方面将受到限制,不能报考军校、警校等。

    6、对出国的影响。醉驾入刑对出国旅游影响不大,但如果要办理移民签证或留学签证,则必须准备无犯罪记录证明。

  7、醉驾后理赔难。根据《保险法》,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醉驾导致自身伤亡,因属故意犯罪,即使参加保险,也不会获得保险利益。

    8、营运车司机将终生不能驾驶营运车辆。

    9、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证交所负责人的注册或资格都将受影响。醉驾获刑后不能成为证交所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证交所负责人的注册或资格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10、其他影响。

 

醉酒对于不是“醉驾”的一般劳动者而言醉酒工作后也将导致不利后果:

    1、醉酒导致身体不适而请假的不能算病假,用人单位可停发其工资以及相应的福利。

    2、因醉酒导致自身身体伤害的不能认定工伤。

    3、对于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醉酒上岗,而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在试用期间的可以作为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出了试用期的劳动者可以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其劳动合同。

    4、因醉酒后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工作时间之外醉酒导致企业形象受到损害的,规章制度中可以制定相应的条款给予行政处分、停止工作甚至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因醉酒导致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7、将车借给醉酒人造成损失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指出:“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执业机构: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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