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什么条件下可退房(淄博淄川律师)

时间:2012-05-30 21:20:48    文章分类:房产纠纷

   首先,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约定条件退房。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在以下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按照第26条规定解除购房合同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期限内【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和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依法选择退房;
 (5)因无法得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购房者可以退房;
 (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机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10)开发商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律师提示】
    购房者应当在合同条款中保证自己完整的退房权利,明确约定当出现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有权退房时,购房者应该有退房的选择权;并且明确约定退房时如何处理,不退时又怎么对待。
执业机构: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淄博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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