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病历医院被推定存在过错 法院判赔40万

时间:2012-12-24 19:53:2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标签: 心肌炎 误诊 伪造 医嘱 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类: 医疗纠纷——内科

    日照一市民因为出现头晕、眼花症状前往就诊,孰料在就医过程中因此离奇死亡,为了推卸自己的诊疗责任,医院竟然通过篡改、伪造的手段“糊弄”死者家属……日前,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担全责,赔偿40万。 

  据了解,2010年8月7日,日照市民惠先生的女儿因出现“严重头晕、眼花”经120急救车接至日照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心肌炎”。随后,惠先生的女儿被安排入住医院保健科病区,孰料,本以为没啥事的女儿病情急转直下,8月8日下午转入重症监护室,随后在急救室内死亡。

  质疑医院误诊误治,致女儿最终死亡,惠先生随即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医院辩称其诊疗护理行为符合医疗操作规范,无过错,提交惠先生女儿的住院病历予以证明。

  然而,对医院提交的病历,惠先生一家却发现诸多“蹊跷之处”,质疑该份病历系虚假、伪造的,非医院当初对女儿治疗的真实记录,惠先生要求医院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日前,此案经日照东港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医院提供的病历中,部分医生未在其医嘱处签名;某医生在诊疗的某段时间内未在治疗现场,但这段期间的病历却显示有其签名医嘱,该段医嘱系事后补录。由此认定,医院提供的病历存在瑕疵,应认定为真实性不能确定。

  由于该案中医生做法违背法律规定,该案情况可以认定为医疗机构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惠先生赔偿金3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山东商报 记者 李世武)

 

链接:《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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