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年八大劳动争议案件盘点

时间:2013-04-01 10:26:36    文章分类:劳动纠纷

合同、社保、年休假深陷纠纷“门”

  2012年即将随着新年的钟声成为记忆,本报通过盘点2012年的8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以及劳动者最关注的维权话题,请相关法律人士进行了分析解读,希望能为劳动者新一年的职场维权提供参考。

案例1 联合大学终止劳动合同案

  北京联合大学于2010年与王先生签订了1年的聘用合同,岗位为辅导员,后又续签了半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该校不再续聘。王先生认为,该校已连续与他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校方则称其与王先生是人事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法院终审判决撤销联合大学作出的《终止聘用合同终止通知书》。

  法律点评:

  市一中院法官韩静指出,该校与王先生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性质为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双方已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王先生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校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案例2 转业飞行员被讨培训费案

  原空军飞行员王某转业后,与中国邮政航空公司签订了飞行员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约定王某退休前若因个人原因辞职,需赔偿培训费等。后因王某主动辞职,公司起诉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00多万元。庭审中,王某称其是原空军熟练飞行员,参加培训是被动的,并提出自己辞职系因公司违约在先,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其违约金15万余元。法院终审判决王某支付公司培训费51万余元、违约金15万余元。

  法律点评:

  此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王某退休前若因个人原因辞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义务。

案例3 美廉美保安获经济补偿案

  张某2003年3月入职北京美廉美公司担任保安部主管,双方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至2010年12月1日止。美廉美公司要求张某自2010年10月起停职,此后张某未到公司工作,合同到期终止。庭审中,张某称美廉美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请求判令美廉美支付未提前30天代通知金。法院终审判决美廉美公司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未支持其他请求。

  法律点评:

  市一中院法官左文兢指出,张某与美廉美之间劳动关系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由美廉美通知张某停职并到期终止,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美廉美应当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4 网站女主编怀孕被辞案

  2012年3月6日,因涨薪问题,太平洋女性网站主编董某曾向公司提出辞职,后经高层挽留而继续留任。今年4月19日,董某经检查确认怀孕,她将该消息告知上司李女士。4月24日,李女士找到其谈话,以其怀孕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其主动辞职。在董某拒绝后,该公司向其发出一份通知书,称同意其“辞职申请”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点评: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刘仁午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怀孕女员工劳动合同违法,在董某确认怀孕之后,该公司不能再以“同意董某辞职”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董某先前虽曾提出过辞职申请,但公司并未同意,而公司也曾表示挽留其,即可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合法存续。在这之后,用人单位在其怀孕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系明显违法行为。

案例5 摩托罗拉身陷“裁员门”案

  2012年8月13日,摩托罗拉移动宣布将在全球裁员4000人,约占员工人数的20%,其中中国区成为重灾区,裁员人数超过30%。公开报道显示,本轮摩托罗拉中国区裁员达到1000人,在实施裁员后,先是摩托罗拉南京地区的员工抗议裁员,接着北京地区的员工也在公司门外进行抗议,希望公司对裁员的合法性给予解释。

  法律点评: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刘仁午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进行裁员需经过“三道关卡”,包括具备实质性条件、程序性条件,和公平合理的裁员方案,否则其合法性就会遭到质疑。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法》对裁员实行三重通知,除了劳动者和工会外,用人单位应制订裁减人员方案,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案例6 空姐发微博遭解雇案

  今年2月7日,一名空姐微博评价所在航空公司的飞机餐“东西少,又难吃,光改餐具有什么用”?在被公司约谈后,公司以其所发微博内容影响恶劣,对公司造成损害,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为由,开除了这名空姐。该空姐认为自己并无虚构和恶意中伤,尽管仲裁未获支持,但目前她已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法律点评: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刘仁午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司推出的新活动发表了负面评论,事实清楚。该公司发布了将推出新活动的微博是为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的客户,而申请人作为员工却发表了负面评论,造成的影响更为严重。但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果该公司指出员工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那么该规章需要符合相应的民主程序,职工应明确知晓。

案例7 零售行业失货赔偿案

  因当班时被盗走一块价值21万余元的江诗丹顿名表,店员徐小姐遭解雇并被名表城索赔2万余元。庭审中,名表城代理人称,手表丢失是徐小姐过失所致,应赔偿。而徐小姐称名表丢失是因名表城自身管理存在问题所致。东城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名表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徐小姐存在工作失误以及相关财产损失数额,无需支付名表损失2.14万元。

  法律点评:

  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刘仁午律师认为,名表城要求徐小姐赔偿损失,必须首先证明她在名表丢失的过程中违反了商店规定的操作规程。但名表城未就徐小姐工作中存在不符合工作流程以及造成被告财产损失数额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8 焊工诉未休带薪年假案

  北京某有限公司原焊工武先生因劳动争议纠纷,诉至昌平法院,其中一项诉求为公司应按他实际月收入而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武先生称,他自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5日辞职,未休带薪年假,辞职前一年的平均收入为4905.76元,公司应按此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8119.88元。庭审中,该公司出示了约定“武先生月工资标准为1615元”的劳动合同,认为武先生未休年假工资,应按此标准计算。

  法律点评:

  市一中院法官朱华指出,根据武先生提交的工资支付银行记录,可以证实其平均工资为4905.76元,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标准工资数额远低于实际工资,现武先生要求按实际工资额计算未休年假工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转载)

劳动午报记者  闵 丹 刘欣欣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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