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05 10:57:23 文章分类:劳动纠纷
山东省政府公布了《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根据通知,从3月1日起,淄博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再次提高,这是淄博连续五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中心城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1500元。
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500元、1350元、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5元、13.5元、12元。淄博市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380元、1220元、1080元,调整至1500元(淄川区、张店区、临淄区)、135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1200元(高青、沂源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由14.5元、12.5元、11元,调整至15元、13.5元、12元。
据了解,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是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确需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应当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所以不排除存在工资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但实际到手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此外,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