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马航客机失事涉及的赔偿法律问题

时间:2014-03-12 08:34:58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北京时间2014年3月8日0时42分,马来西亚航空公司一架波音777型客机执行从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北京(MH370)航班任务,机上共搭乘239人,包括150多名中国乘客。1时20分,飞机与地面失去联系。失联已70小时了,虽官方目前尚无定论是否空难,但种种迹象表明飞机已坠海,机上人员无任何生还可能。生还只有一种可能:即进入了物理学意义的“时空隧道”,但这种可能性极小。应当说,马航空难是自法航客机失事后近五年来全球最严重的空难。本文是工伤律师陈剑峰律师在2009年6月原创《浅析法航失事客机涉及的法律赔偿问题》一文基础上,做了较大幅度修改。       约2004年,因一起空难,国内幸存者家属咨询过陈剑峰律师相关空难赔偿。那年陈剑峰律师仔细研究了空难赔偿规定——蒙特利尔公约。也是2004年,陈剑峰律师仔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曾因某案涉保险诉讼胜诉。再加上2008年后逐渐成为一位专业工伤律师。因此,陈剑峰律师才能从航空公司赔偿、保险理赔和工亡赔偿三个切入点,作一个较为完整的剖析。 本文只探讨遇难的150多位中国公民的家属将如何获得赔偿的问题。对外国国籍人、无国籍人的空难索赔本文不探讨。 中国150多位遇难公民涉及到的赔偿主要有三大项,分别是:      一、关于马航或/和中国国内某航空公司赔偿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      1、关于赔偿数额 我国公民将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获得赔偿。这架波音777客机无论所有权是马航的还是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亦或两国航空公司共有的,马来西亚和中国均是该公约的成员国。遇难旅客的赔偿一般按照余生收入法进行计算。余生收入法就是根据遇难旅客当时的年龄、收入等各方面的情况,计算出其在有生的岁月里所能获得的收入。 《蒙特利尔公约》是1999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的一部统一国际航空运输规则的公约,在形式上,它是一个多边的国际条约。该条约规定,国际航空旅客伤亡赔偿限额在航空公司免责的情况下为10万特别提款权。《蒙特利尔公约》对航空公司的责任规定是双梯度责任制度,如果空难原因不能确定是航空公司的责任,遇难旅客按第一梯度获得赔偿,数额为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下;如果空难原因推定是航空公司的过错,遇难旅客按第二梯度获得赔偿,数额为10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特别提款权数额每5年调整一次,随着国际经济日益发展,特别提款权目前已经调整到近12万元,经货币换算后,约140万元人民币左右。” 如最终确定为责任事故,《蒙特利尔公约》规定没有赔偿上限限制。也就是说,受害人能计算出多少合理损失,责任人就都要赔偿。即赔偿可以上不封顶。 所以,发生空难,如为责任事故,那某位遇难旅客家属获得赔偿几百万元甚至壹仟万元以上人民币也是极有可能的。但是,航空公司对于空难是否属于责任事故十分慎重,等责任事故报告出来可能需要几年时间,所以,存在打官司旷日持久的可能性。但空难官司大多以调解结案居多。       2、关于诉讼的管辖法院      如果遇难旅客家属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如何起诉?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根据《蒙特利尔公约》,五个地方可以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如在马来西亚买的机票;到达地,如北京;经停地,马航此次班机并没有经停地、排除了经停地管辖;承运人经营场所所在地;第五管辖权(航空公司在某地有颇具规模的经营场所)。      3、关于诉讼时效      空难遇难者家属应在飞机抵达目的地或者应抵达目的地日期之后的两年内提出民事责任诉讼,否则就会以放弃权利处理。     二、关于国内或/和国外保险公司赔偿的法律问题      1、关于赔偿数额 如果失事客机中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国内或者国外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意外险或其他人身意外险,那么中国国内保险公司或者国外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额依法进行赔偿。在2009年6月的空难,法航客机失事遇难的一中国乘客单保险这项就获得了960万元人民币的意外保险理赔。 必须注意的是:关于保险公司提出免赔或者免责条款,一定要认真研究其条款规定是否有效。条款效力争议大,无法协商时,可以提起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关于国内保险合同诉讼的管辖法院       如果遇难旅客家属对国内保险公司赔偿数额有异议,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就本次法航事故而言,应当由国内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关于五年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中国国内工伤(工亡)赔偿的法律问题        在本次马航客机失事的150多名中国公民中,肯定有因公出差的,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关于申报工伤期限和申报工伤地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关于赔偿项目和数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在北京,丧葬补助金应按照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但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尚未出台。目前可以参照2012年的北京市月平均工资计算为:5223元/月×6个月=31338元。待2013年度平均工资出台后可以补足此项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6955元,那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为26955元×20倍=539100元。 3、关于工亡争议解决途径 如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认定工伤(工亡)后,遇难者家属和用人单位之间就工亡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直至二审、执行阶段。(原创作者:北京市工伤赔偿纠纷著名律师陈剑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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