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0-20 20:40:20 作者:淄博淄川律师 文章分类:劳动纠纷
一、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经鉴定需安装假肢、假眼、矫形器、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确认可以延长,但不能超过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且期满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 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分不同等级按下列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五 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级=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本人工资×21个月
2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一级=本人工资×90%
二级=本人工资×85%
三级=本人工资×80%
四级=本人工资×75%
3 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六 五至六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级=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本人工资×16个月
2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标准
五级=本人工资×70%
六级=本人工资×60%
3 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七 七至十级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级=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本人工资×7个月
2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1 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
配偶=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本人工资×30%
注1、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九、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