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赔偿问题

本人男北京朝阳区人,2010年8月与一女性朋友(北京崇文区人)相约结伴出游。她租车,我驾驶,她在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路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事故方面我全责。我俩均受伤。她腰椎横突(住院一个半月,现已可以基本正常生活),鼻梁骨骨折(已复位,仅留下不明显的小伤疤),牙齿遭撞击有松动(至今未进行针对性治疗)。
现在她提出赔偿,请问,我对此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全责?主要责任?)?类似案例的赔偿金约为多少?如果她提出诉讼,是在崇文法院,还是在朝阳法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2-12-状态:未解决]
孟朝领律师的解答:

案件管辖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或被告人所在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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