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6 18:45:02 作者:闫志真 文章分类:交通肇事
答辩状
答辩人(本案被告):刘***,男,1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黄****,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
答辩人现就本案原告诉本案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主体。
2005年11月25日,原告驾驶鲁*****号微型普通客车撞伤刘**(系被告刘***之子)。刘**在***市中医院治疗中,原告为刘**支付大部分医疗费。现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索要当初为刘**支付的医疗费。
原告在诉状中也承认原告是为刘*支付医疗费,说明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原告和刘**,而不是原告和被告。
二、被告是本案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刘**)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系未成年人刘**之父,是刘**的法定代理人。
本案中被告的民事行为是对刘成民事活动的民事代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不承担在本案中本应是刘成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合格,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
代理人: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闫志真李国显
2010年2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