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26 18:55:03 文章分类:婚姻案件
民事诉状
原告:李燕,女,1973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即墨市马神庙街52号。
被告:张松,男,197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即墨市马神庙街52号。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张涵辰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育费;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相识后于200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3月10日生有一子取名张涵辰。因原告与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之子张涵晨从小一直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被抚养人张涵辰健康成长,继续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育费。
综上,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即墨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