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材料

时间:2011-04-26 19:02:33  作者:闫志真  文章分类:婚姻案件

离婚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材料 
   
一 离婚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材料: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离婚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材料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4、提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明材料和证人线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精神病院的诊断证明书,患病的具体时间。如一方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劳教要求离婚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劳改地点。如一方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应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证明材料。
  5、提供子女人数及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是婚生、非婚生还是收养或继子女的证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状况,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材料。
  6、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7、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8、提供双方经济收入支出情况的证明材料,有无其他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有债权或债务应提供借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等证明材料。如有存款,应提供储蓄所的名称、开户日期、帐号、存款金额等。
  9、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公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单位的名称,私房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书。
  10、以前曾起诉离婚的,应说明是撤诉或调解和好,还是判决不准离婚。并应提供原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离婚案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

  (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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