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志真律师文集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
时间:2011-10-12 07:41:32 作者:闫志真 文章分类:刑事案件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原文链接:
http://yanzhizhenlawyer.fabao365.com/article/view_549955_99244.html
闫志真律师
执业机构: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山东 青岛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行政诉讼
更多闫志真律师的信息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
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闫志真律师文集
更多
·
取保候审条件的不足及应当注意的几个个问题
·
论取保候审
·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
取保候审申请书
·
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
·
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
·
取保候审申请书
·
取保候审申请书
·
交通肇事辩护词
·
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
律师
您的位置:
法邦网
>
找律师
>
>
闫志真律师
>
闫志真律师文集查看
登录
|
注册
法邦网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护身法宝
法律导航
专题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欢迎合作
|
RSS订阅
|
友情链接
|
反馈留言
|
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