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一事
我是2010年1月20日进入靖江一企业工作,中途和老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但至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法应支付我双倍工资,我们现在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此事,但老板一直拖着不处理此事,现在不知该怎么办,还有关于双倍工资是怎么计算的(是按照实际工资计算还是按照基本工资计算,实际工资与基本工资有1500元的差距)?还有,假如老板愿意赔偿,但他无能力偿还,我们该怎么办?如果我们员工以罢工老要求老板解决此事,罢工中途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该由那一方承担?今天我们再次去劳动局了解此事进展状况的时候,劳动局的答复是等16号与老板协商之后再说,这显然就是在推脱责任,我们想通过媒体介入,让劳动局给于我们满意的答复,不知这样做是否妥当!
假如劳动局给予的答复我无法满意,我应该怎么继续维权?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12-16-状态:未解决]
马双律师的解答:
你好,双倍工资以你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认定,从应当签订合同起第二个月算,你们有权选择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欢迎来电咨询!
马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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