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13-05-31 16:23:31  作者:www.fawu365.c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广西律师:国有土地长期未动工使用的,由国家强制收回在个别省市已经展开,开发商应当注意哪些情况下国有土地可能被收回。
  (1)开发商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而开发利用土地,被国家强制收回,例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国家自动收回;
  (3)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国家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西 南宁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资合作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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