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意味着必须订立无固定期

时间:2013-06-05 16:02:17  作者:熊潇敏  文章分类:律师文集

广西律师: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意味着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广西律师给予解释。
  《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该条文的规定,许多劳动者认为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就应当与公司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广西律师认为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就应当与公司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有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西 南宁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资合作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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