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追诉的幅度如何理解

时间:2013-06-26 23:35:02  作者:广西专业律师网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广西律师: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追诉的幅度如何理解?南宁刑事律师为您分析。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西 南宁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资合作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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