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潇敏律师参加法治快报组织的《侵权责任法》学法交流会

时间:2010-01-16 11:06:49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内容:《侵权责任法》学法交流会

    举办:法治快报社、法治快报社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远东律师事务所

    主持:黎品玉、李安华

    时间:2010年1月7日下午

    地点:远东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记录整理:黄 莎律师

    黎品玉:法治快报今年在5版普法专刊新开了一个《法治看点》栏目,用法治的眼光探讨法治大事。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老百姓在遭受侵权后寻求司法救济就有了更有力的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是一部怎么样的法律?《侵权责任法》中的亮点、热点、难点有哪些?新法出台后会对寻常百姓有何帮助?请大家结合承办过的案件进行探讨与解读。

《侵权责任法》是立法一大进步

    李安华律师:《物权法》已于2008年实施,《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一样都是民法典的重要构成部分,是一部专业性的法律,是对《民法通则》的一个细化、完善和发展。《侵权责任法》可以说是对历年来司法实践的总结,将已有的司法解释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效力更高了。

    而且从立法技术上讲,《侵权责任法》把每一种侵权归为一类,分类明确,细致,容易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用的文字也简洁明了,老百姓更容易理解。这是一部便于老百姓适用的法律,让老百姓有了一个维权的重要武器。

    彭宋志律师:《侵权责任法》虽然它并未包括了所有的侵权问题,但其主要囊括了关乎百姓生活的那一部分,因此在保护百姓合法权益方面,是中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因同一行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侵权责任优先。这是法律进步的一大体现。以前是“先刑后民”,现在是“先民后其他”,体现了重点在于关注民生。依据此法,即使在侵权人的财产不足时,百姓的民事权益也将得到优先保护。

《侵权责任法》的几大亮点

    林木折断致人损害有人赔

    李安华律师:树木因老化、或大风大雨天气发生折断造成的损害数不胜数,过去索赔时大家都不知道找谁索赔,或者即使找到所有者或管理者了,但对方都以折断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而推卸责任,法院在这方面判决不一。《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今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遇这样的侵权行为时,就不会在索赔无门了。

    高空坠物伤人责任明确

    熊潇敏律师:《侵权责任法》第10条、第87条均规定了,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以及建筑物中的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两种情形如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由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例如一群人在河边打水漂,其中一个人的石头打死了在河里游泳的人,如查不清楚是谁的石头打中的,那么这群人很可能就要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规定的目的就在于保护受害人。

    学校安保责任加重

    熊潇敏律师: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这将学校的责任规定得更到位,今后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人身伤害,幼儿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修改了旧法规定的教育机构的“适当责任”,加重了学校的安保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明确

    向哲律师:过去医疗纠纷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即便对律师来说,医疗纠纷也一直是最难的一种诉讼之一。《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注重了对患者的保护。例如今后医院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篡改病历时,则可以直接推定医院有过错。

    陈文清律师:但《侵权责任法》并未涉及“医疗鉴定”的问题。医疗鉴定的组成人员、程序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患者很难得到公正的鉴定结果。而在实践中法院多采用的是医疗鉴定而非司法鉴定;且现在医院多采用电子病历,篡改很难被发现。《侵权责任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医患纠纷中患者弱势地位的问题,但诸多问题依然存在,立法还需进一步完善,才能实现保护民生的目的。

《侵权责任法》的热点和难点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更明确?

    黎品玉:近年来,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逐年上升,特别是转让、出借、出租汽车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往往因为牵涉的当事人众多,索赔因各方责任不清而陷入拉锯战中。《侵权责任法》在第六章中对此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李安华律师:这部法律规定,在机动车出借、租赁、以及买卖机动车但未办理完毕所有权转移手续等情形下,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那么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时,赔偿责任则由使用人承担。但同时也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就强化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文剑锋律师:但并非出借、出租机动车后,所有人就完全没有责任。第49条中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是说,在明知使用人醉酒或无有效驾驶证时、或明知机动车存在质量问题时仍出借出租的,所有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粟英臻律师:我曾办过一个案件,某运输公司的车辆发生事故,行驶证是公司的,但车辆已被个人承包出去,由此产生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由使用人承担。但却可能因此产生两大问题:第一,将来很可能运输公司会利用此规定,通过将全部车辆出租出去的方式来规避可能出现的交通侵权责任;第二,责任由使用人承担,因使用人一般是个人,财产查明困难,这就给执行带来很大的困难。

    “人肉搜索”将受限制?

    彭宋志律师:我觉得关于网络侵权也是这部法律的新热点。我的一个法律顾问单位曾碰到这样的事情,因为员工对单位领导的一些做法不满,就在网络上发帖子进行人身攻击。近几年,网络上盛行的“人肉搜索”。《侵权责任法》出台后这些行为就要受到限制了。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一来,网站的工作量就大了,要时时注意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一旦发现侵权为,就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李安华律师: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的是“通知后义务”,也就是说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而不是要事先承担审核义务。

    黄莎律师:我觉得,个人信息的保护还存在很大的法律空白。我承办的一个案件就遭遇了困境。被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侵权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网站拒绝提供却面临无法律依据的尴尬。哪些个人信息可作为隐私权来保护?该如何保护?仍旧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将来还会出现一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给予隐私权更好的法律保护。 同命是否真的同价?

    彭宋志律师:《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条可以理解为“同命同价”,就是说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了5个人的死亡,不管这5个人来自于农村还是城市,死亡赔偿金都可以是相同数额。此条款为新法最大的热点。

    熊潇敏律师:该规定有一定的进步,但还有很大一部分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该规定仅针对“死亡赔偿金”,而在侵权造成人身伤亡后依法应取得的赔偿项目除了死亡赔偿金之外还有很多项,如误工费、抚养费等,这些方面还是会带来区别;其次,该规定仅针对“同一侵权行为”,因此如果在同一时间同一地段发生两起相同的事故,被侵权人因此分别获得的赔偿将会不同;再如北京人与广西人之间在死亡赔偿金数额方面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取何种标准?“相同数额”的标准是就高还是就低?还有第17条规定中用了“可以”二字,并非“应当”,这就有很大的空间,而最终决定权应该都在法院。因此,该条规定存在的问题很可能在后续的司法解释中才能得到解决。

    何为劳务关系?

    曾丽娜律师:《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此规定是对雇用保姆、装修工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造成侵权责任方面的规定,其主要的目的是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

    但是,“劳务关系”这一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其与承揽关系有何区别并没有明确。例如,张三找装修队装修,一装修工被电死了,如果为承揽关系,那么张三就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如为劳务关系,则按照《侵权责任法》作为雇主的张三,就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fzkb.cn/news/20100112/fz5b/125045.htm)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西 南宁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资合作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熊潇敏律师 > 熊潇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