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6 12:31:54 作者:任建荣律师 文章分类:诉讼文书
被申请人在新疆哈密市承包了桥桩项目,为了完成项目,被申请人带领***等五人到了新疆哈密市。于2008年3月开始工作,约定每人月工资2400左右,其中食宿均由被申请人安排。工作中实行两班倒,***等五人卖力工作,使工程于该年中秋节左右顺利完工。
工作期间,被申请人给***等五人发了部分工资,剩余的部分在2009年1月21日出具工资欠条一张张,其中一张列明:拖欠申请人*****元。并承诺于2009年12月1日前全部结清。并有其亲笔签名并写明个人身份证号。现承诺还款时间已过,而被申请人却回避不见。
通过侧面了解,被申请人多次拖欠他人工资,对于农民工的血汗钱不予理会,百般抵赖。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人民币*****元。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被申请人于****年**月**日给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