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6 12:36:28 作者:任建荣律师 文章分类:诉讼文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被羁押于***看守所三个多月。因***曾在几年前从脚手架上作业时,不慎摔下,造成左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髋骨翼骨折,现仍在病情观察期,故不适宜长期羁押,并综合其犯罪情节进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敬请考虑!
申请人为保证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遵守有关规定,提出由 担任保证人。保证人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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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正派,有固定收入和住处,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申请人和保证人保证监督被保证人杜保平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1、保证不离开本市;2、保证随传随到;3、保证不干扰证人作证;4、保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并且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
此致
***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