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2008年12月,张某乘坐王某驾驶的出租车撞到路边上,致张某受伤。经交通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事故责任。张某伤后在XX医院,住院181天,诊断:头皮血肿、面部软组织挫伤、气滞血淤、颈部软组织挫伤、胸部软组织挫伤、左肱骨下1/3骨折、腰5椎体右侧横突骨折、右骶骨粉碎骨折、骶髂关节错位,支付医疗费24485元。2009年6月经司法鉴定张某骨盆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支付鉴定费600元、照像复印费150元。住院期间张某从交通队支取由王某车主李某所交医疗费10000元。张某住院期间支付交通费500元。张某住院期间由其丈夫张XX护理,张XX系某酒店厨师,月工资3500元。张某系某酒店工作人员,月工资1800元。张某与其丈夫育有一子,于2004年出生。张某及其孩子均为农业家庭户口。
2009年12月法院判决如下:
张某各项经济损失70183元(其中:医疗费已扣给付10000元为14485元、误工费1800元×6个月+60元×10天=11400元、护理费3500元×6个月+117元×1天=21117元、伙食补助费15元×181天=2715元、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5576元×20年×10%=11152元、被扶养人孩子生活费38.4元×20年×10%÷2=38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张某20000元,李某赔偿原告张某50183元,王某对李某赔偿部分负连带赔偿责任。
(注:王某与李某有雇佣协议,其中有事故认定:有责,因司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以外费用由司机承担。)
此判决应按2008年赔偿标准赔偿还是按2009年赔偿标准赔偿?此案有哪些不合理?该怎么做?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01-20-状态:未解决]
王文朝律师的解答:

当然按2009年的标准赔偿;应该是王某赔偿,李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为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某是雇主,应该承担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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