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时间:2010-10-19 10:16:50    文章分类: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的概念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违反了合同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实际出发,我们认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应该包括:

一、实际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约、依约履行、继续履行。我国亦规定了实际履行,称为“继续履行”,除第107条外,《合同法》第109条、第110条等条款规定,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实际履行。特殊情况即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1、实际履约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2、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做出履行。 3、实际履行可以 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二、采取补救措施。如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非违约方可根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采取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受损害方在要求违约方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损失,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三、赔偿损失。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五、定金罚则。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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