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律师,您好!
我与卖方经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关于房屋其他费用中按“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买卖双方需付税费:(1)营业税;(2)卖方之印花税;(3)买方……。其中买方支付上述此次交易中发生的所有款项,卖方支付上述(——)款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部门原因发生税费种类或税率的增加(减少),则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款项所增加(减少)后应付之税费,上述税费标准须以房管局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计算并代收的金额为准。”
进行买卖房产为公产房,按天津市地税局津地税流[2005]8号《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是免征营业税的。但签订上述三方协议几天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2011年第5号 公告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
这样,进行房屋买卖就多出一笔营业税费,请问按合同这笔费用是我方出还是卖方出?如果双方都拒绝出这笔税费,是否构成违约责任?(合同后面有不可抗力的规定)谢谢答复!
补充提问:
这个有人能帮忙解答一下吗?

我理解买房承担税费变化之前的所有款项,变化之后的款项由税票所有人(按姓名)负担。

退一步讲,合同中的各自承担相应款项指代不明,存在争议。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04-28-状态:未解决]
刘顺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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