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时间:2019-02-10 17:00:32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判决离婚?

 

 

离婚,是每个人都不愿意面对的问题,也一个人一生所面临的最困难的抉择。生活中,身边的亲戚朋友经常会问,起诉离婚后,法院会不会就判决离婚呢?那么,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有没有标准呢?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深圳婚姻律师/涉外离婚律师/离婚律师

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国内离婚、涉港澳台离婚、涉外离婚案件。 

执业十余年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国内离婚、涉港澳台离婚、涉外离婚案件。李律师对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离婚、涉港澳台离婚、同居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方面均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李律师为人诚信,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出众,希望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多年律师生涯积累的经验和智慧,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李律师联系方式:

 13168766538     QQ:3475706924   

E-mail: lkhlawyer@aliyun.com

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18号爵士大厦21层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商帐追收 涉外仲裁 国际贸易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开宏律师 > 李开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