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债务未必都是共同债务

时间:2019-02-11 18:32:13    文章分类:离婚诉讼

婚内债务未必都是共同债务

 

 

案例:

 

王小姐与钟先生在婚后的2010年10月起开始分居生活,双方在分居的同时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债务以各自财产偿还。2011年2月至2012年4月期间,钟先生向孙先生借款28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用于经营钢材生意。2012年7月27日经法院判决,王小姐与钟先生离婚。后因钟先生未能如期清偿借款,孙先生要求钟先生与王小姐共同偿还。钟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如果一方所负债务非因夫妻共同生活原因,则不论有无婚内财产约定,均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钟先生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为了经营钢材生意,从钟先生与你2010年10月签订的婚姻财产约定内容看,双方约定了个人举债由个人负责偿还,且2010年10月起,王小姐即与钟先生开始分居。综上,钟先生的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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