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扒窃”?

时间:2019-02-12 17:43:18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什么是“扒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何界定以及适用“扒窃”概念,是目前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2013年4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扒窃问题上沿袭了通常的理论标准,其中第3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但是,实践证明,对于那些认定扒窃存在困难的情形,如盗窃身体附近的财物,这一解释并未能够切实提供有效帮助。只有对何谓“随身携带”进一步地界定,这一司法解释才能发挥实际作用。

 

笔者认为,扒窃是指侵入他人贴身范围,盗窃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例如放在火车货架上的行李,由于不在贴身范围内,仍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得到允许进入他人贴身范围后实施盗窃的,不构成扒窃。简言之,随身携带应当限缩解释为贴身携带,扒窃的对象仅限于贴身财物。只要财物处在被害人的贴身范围之内,无论其价值多少都不影响扒窃的成立。如果财物脱离了贴身范围,没有身体接触,即使处在身体的周边,对其盗窃也不能构成扒窃。因此,放置在座椅旁、自行车车筐内等的财物,由于不在被害人贴身范围之内,因而不能成为扒窃的对象,只能是普通盗窃的对象。

 

扒窃的不法内涵之所以比普通盗窃升高,是由于行为人未经允许进入到他人的贴身范围内窃取财物这一点,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而且触犯了一种法理和社会观念上的“贴身禁忌”。所谓贴身禁忌,是指未经允许或缺乏法律根据,不得侵入他人的贴身范围。这里强调的是人的身体的私密和尊严。扒窃行为在侵犯财产权之外,多出了违反贴身禁忌的危害性,因此,不计数额也可以定罪。从贴身禁忌的角度来理解扒窃,既是受到其他学科研究成果的启发,也是源自于对刑法本身规定的解读。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诉讼律师

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李开宏律师谙熟《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经验丰富,自执业十余年以来, 承办了大量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经辩护后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很好的履行了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好评!

 

服务领域:

一、 刑事案件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 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 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四、 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五、 代理刑事自诉、上诉;

六、 代理刑事案件申诉;

 

李律师联系方式:

 13168766538     QQ:3475706924   

E-mail: lkhlawyer@aliyun.com

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18号爵士大厦21层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商帐追收 涉外仲裁 国际贸易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开宏律师 > 李开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