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时间:2019-02-13 18:08:14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量刑标准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诉讼律师

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李开宏律师谙熟《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经验丰富,自执业十余年以来, 承办了大量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经辩护后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很好的履行了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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