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时间:2019-02-14 17:03:40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

 

 

  【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这是各种毒品犯罪行为侵害的共同客体。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贩卖鸦片 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贩卖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贩卖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贩卖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刑事诉讼律师

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李开宏律师谙熟《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经验丰富,自执业十余年以来, 承办了大量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案件的被告人经辩护后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很好的履行了一名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 受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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