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利息, 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时间:2019-02-17 18:21:18    文章分类:债务追讨

没有约定利息, 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 很多当事人由于碍于碍于情面或者疏忽,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这种情况下, 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呢?

 

这种情况下,借款期间内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借款期间之外,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利率为6%,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债务律师/合同律师/民间借贷律师

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律师。

李律师年富力强,执业十余年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各类合同纠纷、企业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足迹遍及大半个中国,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经验丰富。

 

服务领域:

一、各种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债权、企业债权的追讨,诉讼、仲裁、执行代理,采用非诉以及诉讼手段商账追收;

二、货款之债、工程款之债、借款之债、合同之债、担保之债、违约之债等的诉讼、仲裁、执行代理;

三、涉港澳台债务纠纷,涉外债务纠纷案件代理;

四、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代理。

 

李开宏律师联系方式:

 13168766538      QQ:3475706924   

E-mail: lkhlawyer@aliyun.com

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18号爵士大厦21层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商帐追收 涉外仲裁 国际贸易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开宏律师 > 李开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