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17 18:21:18 文章分类:债务追讨
没有约定利息, 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 很多当事人由于碍于碍于情面或者疏忽, 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那么这种情况下, 出借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呢?
这种情况下,借款期间内是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
但是借款期间之外, 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利率为6%,具体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圳债务律师/合同律师/民间借贷律师
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律师。
李律师年富力强,执业十余年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各类合同纠纷、企业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足迹遍及大半个中国,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经验丰富。
服务领域:
一、各种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债权、企业债权的追讨,诉讼、仲裁、执行代理,采用非诉以及诉讼手段商账追收;
二、货款之债、工程款之债、借款之债、合同之债、担保之债、违约之债等的诉讼、仲裁、执行代理;
三、涉港澳台债务纠纷,涉外债务纠纷案件代理;
四、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代理。
李开宏律师联系方式:
13168766538 QQ:3475706924
E-mail: lkhlawyer@aliyun.com
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18号爵士大厦21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