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19-02-18 08:38:54    文章分类:债务追讨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是否可以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

答案应当是可以。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财产保全,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在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人民法院诉讼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重新进行审理,不受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的约束,法院直接以判决或者裁定的形式结束纷争,因此不会产生人民法院确认或者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问题。

据此,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既然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只有在任一方当事人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裁决书的生效问题,故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问题。否则,在一方起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只需要告知当事人在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就可以了。

 

具体财产保全的程序为: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申请人出具给法院的委托函, 当事人再准备一套财产保全资料向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住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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