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1 14:54:48 文章分类:执行代理
哪些人不可以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因此, 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的自然人,以及单位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也可能会被限制处境。
深圳债务律师/合同律师/民间借贷律师
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律师。
李律师年富力强,执业十余年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各类合同纠纷、企业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足迹遍及大半个中国,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经验丰富。
服务领域:
一、各种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债权、企业债权的追讨,诉讼、仲裁、执行代理,采用非诉以及诉讼手段商账追收;
二、货款之债、工程款之债、借款之债、合同之债、担保之债、违约之债等的诉讼、仲裁、执行代理;
三、涉港澳台债务纠纷,涉外债务纠纷案件代理;
四、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代理。
李开宏律师联系方式:
13168766538 QQ:3475706924
E-mail: lkhlawyer@aliyun.com
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18号爵士大厦21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