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时间:2019-02-28 07:19:22    文章分类:债务追讨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深圳市德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上步区深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诉我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广东省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法驳回原告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 贵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

1、如果本案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被告是申请人深圳市德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均为深圳市上步区深南中路,所以, 如果根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则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拥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则,首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方(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绘制、出图、晒图行为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合同履行地也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其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为设计单位所在地也为深圳市上步区深南中路。因此,如果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有权管辖本案的法院也是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

二,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如果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则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即项目所在地长沙市雪花区,则贵院依法有管辖权。而本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贵院受理本案的错误是误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误认为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贵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三、本案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也非买卖合同纠纷,所以依法不应认定图纸的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

虽然申请人在深圳完成图纸设计任务后,是在长沙将图纸交付给的原告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但是因为本案不是买卖合同纠纷, 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所以认为图纸的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观点是错误的。合同履行地依法为承揽方(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四、本案原告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长沙市雪花区, 但是本案原告住所地法院长沙市雪花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无论是依据被告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管辖法院均是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贵院对本案均没有管辖权。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上步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依法驳回原告湖南好家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深圳市德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2年  月  日

 

深圳债务律师/合同律师/民间借贷律师

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合同纠纷、债务纠纷律师。

李律师年富力强,执业十余年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各类合同纠纷、企业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足迹遍及大半个中国,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经验丰富。

 

服务领域:

一、各种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债权、企业债权的追讨,诉讼、仲裁、执行代理,采用非诉以及诉讼手段商账追收;

二、货款之债、工程款之债、借款之债、合同之债、担保之债、违约之债等的诉讼、仲裁、执行代理;

三、涉港澳台债务纠纷,涉外债务纠纷案件代理;

四、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代理。

 

李开宏律师联系方式:

 13168766538      QQ:3475706924   

E-mail: lkhlawyer@aliyun.com

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18号爵士大厦21层


执业机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商帐追收 涉外仲裁 国际贸易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开宏律师 > 李开宏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